(根據不確定準確資料整理,若有謬誤概不負責)
民國49年考試院依據「公務人員退休法」的第31條(今32條)制訂「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」,辦法中規定了軍、公、教人員的退休金優惠,也就是「18%」的由來:
1.民國50年實施時,優惠利率為21.6%
2.民國59年利率改為14.25%
3.民國68年利率改為16.7%
4.民國72年利率改為18%
5.民國84年修正案,自84年以後的服務年資無18%優惠
關於「溯及既往」
對於高喊「取消這些該死的特權」的某些人,只想反問,假如哪天政府決定:「勞保提撥的退休金停止提領20年」,並且溯自民國38年繳交金額起算,你是否會很認命?
如果各位看倌對自己的退休金無所謂,老S給你起立鼓鼓掌,煩請開立本票一紙給重大孤苦無依的社福團體,自退休日生效,順便去法院公證一下以昭公信。
若否,請尊重老人的退休權益---這只是當初國家答應他的。
(至於利率可以調整的額度史有前例,在照顧退休人員生活的前提下,則是另外一個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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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